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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6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

2017-04-01 18:0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优化资金审批流程,确保各项支出资金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支出范围

区级预备费、区级预留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和《新洲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使用,严禁将应在财政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资金转入区级预备费或预留资金中支出。

区级预备费支出范围:自然灾害的预防和相关抗灾、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等支出;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处置支出;根据特殊需要,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区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等。

区级预留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个人部分增支及奖励性补贴;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支出;落实中央、省、市、区重大改革及政策性配套支出;部门工作协调支出等。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发展、城乡建设、道路交通、“三农”、科技创新、土地整理等经济发展支出;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文体传媒、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支出等。

二、规范审批程序

区级预备费、区级预留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新洲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审批。区领导审批财政资金分配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表明同意或不同意。

区级预备费拨付审批程序

区级预备费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相关部门或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区长签批并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同意后,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签批意见,提出动用区级预备费方案,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拨付。

区级预留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区级预留资金按照“谁主管、谁签字”的审批原则,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签批意见,按以下程序审批拨付:未超年度预算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拨付;超过年度预算的,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拨付。其中,个人部分增支及奖励性补贴,由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个人增支及奖励性补贴发放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方案进行测算汇总后,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拨付。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财政专项资金按照“谁主管、谁签字”的审批原则,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上级专项资金

上级专项资金已安排到具体项目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文件中的指标规定拨付。

上级专项资金切块下达、未安排到具体项目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的签批意见,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批;跨部门安排使用的,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

2.区本级专项资金

一般预算支出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签批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拨付。

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融资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发展项目支出,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和财务审计决算,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支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签批意见和项目审计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拨付。

政府投资计划中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切块资金,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解方案,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再由使用资金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按上述程序审批拨付。

报签资料要求

财政资金拨付相关资料必须规范齐全。附件资料主要包括:经区领导签批的单位申请报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上级转移支付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属建设项目,须提供政府投资项目文件、主管部门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如属政府采购项目,须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区财政局要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审核,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区领导审批。

三、严格支出预算管理

各街镇、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法》规定,预算支出按预算年度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年度终了未使用的区本级预算资金结余部分,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安排,不得跨年使用。

各街镇、部门和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对履行职能职责或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目标所需的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在部门预算中列支。对于部门预算中没有安排的支出事项,包括慰问、房屋维修、出国出境等,应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在部门预算中解决,不得转入区级预备费和预留资金开支,避免“办一件事打一个报告”的现象。

各街镇、部门和单位确需调整预算支出的,必须严格按照《新洲区财政支出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出台政策确需调整支出的;二是区委、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确需调整支出的。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及分管区领导批示事项所需支出,一般在区领导分管的专项资金或分管区级预留资金中解决。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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