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工业项目资产的整合效率,优化园区产业布局,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业项目资产优化整合的范围
(一)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已纳入银行不良资产清单的资产。
(二)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已由资产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
(三)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已进入司法程序的资产。
(四)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其他需要处置的不良资产。
二、工业项目资产的处置
处置的工业项目资产分作实物资产和债权两部分,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实物资产购买
1. 购买主体
一般由其他市场主体购买,在没有其他市场主体购买的情况下,经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开发区所管理(或代管理)的国有公司购买。
2. 实物资产的取得
(1)通过法院依法拍卖等处置方式取得;
(2)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二)债权购买
1. 购买主体
一般由其他市场主体以购买、受托购买等方式进行,同时支持开发区所管理(或代管理)的国有公司积极参与。
2. 债权的取得方式
(1)通过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取得;
(2)通过资产公司处置取得;
(3)通过司法程序取得;
(4)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三)开发区所管理(或代管理)的国有公司依法取得的工业项目资产(以下简称:国有公司取得的工业项目资产)的处置
对开发区所管理(或代管理)的国有公司取得的工业项目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当优先满足本开发区内招商引资和项目盘活的需要。
1. 实物资产处置方式
(1)转让:对符合进区限制条件的其他市场主体优先转让;
(2)拍卖:通过拍卖等其他方式变现;
(3)租赁:对暂无其他市场主体受让或拍卖变现的情况下,可先行出租;
(4)收储:收储后连同地上建筑一起招拍挂出让。
2. 债权处置方式
(1)转让:对符合本方案中进区限制性条件的其他市场主体优先转让;
(2)移交:对于受托购买的债权,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3)拍卖:通过法院拍卖变现或取得实物资产。
三、其他市场主体进区的限制性条件
其他市场主体直接取得本方案第一条范围内的工业项目资产或者通过开发区所管理(或代管理)的国有公司依法取得工业项目资产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开发区签订招商进区协议;
(二)实施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四、优惠和保障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市场主体取得资产后均可享有以下政策:
(一)登记不动产权
(1)对于产权清晰,且已办理过不动产登记的,依据相关文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2)对于有土地权属证明无房产权属的资产,实行分类处置:①对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建设的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依原合法取得的建设行政许可文件和房屋安全鉴定直接为受让方办理不动产登记;②未取得建设行政许可文件修建的建筑物,按照处罚和处理分离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园区产业规划要求的,由开发区资规分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完善相关建设手续,支持受让方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对原违法建设行为由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对原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
(二)给予奖励
1. 对于购买开发区所管理(或代管理)的国有公司实物资产(本方案中工业项目资产优化整合的范围实物资产)的其他市场主体,可享受开发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按签定的进区协议约定奖励条款,其购买的不动产或机器设备资产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奖励兑现。
2. 对于购买开发区所管理(或代管理)的国有公司取得的工业项目资产的其他市场主体,视其对开发区的地方贡献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其购买资产交易额的15%。
3. 本方案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须与开发区签订进区协议后,相关市场主体方可享受。
4. 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受理承办奖励兑现工作。
(三)实施保障
对于从开发区资产公司、银行、法院以及所管理(或代管理)的国有公司等合法取得资产的其他市场主体,招商促进局要及时跟进,对符合进区条件的要及时招商进区,与开发区签订进区协议;资产优化整合专班安排企业秘书全程参与资产过户等服务;开发区所管理(或代管理)的国有公司要出台相应的处置实施细则;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资规分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在工业项目资产优化整合处置上,要积极联动,创新思路,简化程序,有效解决审批、发证、登记等有关遗留问题;政法委和项目属地乡镇场(街道)要积极参与,协助防范社会开风险和化解社会矛盾;对于重点项目,开发区公安分局应设立警务室,维护好治安秩序,以保障项目实施。
本方案2021年2月26日实施,2022年3月22日修订,由开发区工业项目资产优化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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