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020-09-02 19:00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扶持力度

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建筑业企业明确市级领导联系包保服务,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建筑业企业申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建筑业企业申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应收帐款确权等相关工作,需融资担保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大力支持发展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

对将总部迁入宜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按其实缴纳税总额中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迁入的第一个自然年按90%进行奖励,第二个自然年按80%进行奖励,第三个自然年按70%进行奖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中与此相冲突的,照此执行。(牵头单位: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政府投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作为支付节点。不得以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流程、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工程款;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支付期限。机关、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适当提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比例。工程预付款按15%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按5%支付,工程款原则上按90%支付。已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到期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应支付违约金。落实过程结算,对分项工程验收应同步完成工程量审核,并对变更工程量支付一定比例的进度款。已签订合同的,可参照以上比例协商调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疫情防控工程计价调整政策

抓紧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合同价款及工期调整问题,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省住建厅字〔2020〕19号)执行。其中,疫情防控措施费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对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签证资料确因疫情影响不完备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全市一级响应期间每人每天40元;二级响应期间每人每天15元;三级响应期间每人每天10元。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调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发展

支持成立一批房建、市政、交通类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承接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并逐步扩大EPC模式适用范围。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着力解决EPC项目审批、招投标、财政预(决)算评审、施工许可、工程管理、项目审计等难点问题。以畅通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灯光工程、棚户区改造、城市小型公园广场等方案相对简单、设计施工标准化程度和融合要求较高、投资额相对较低、工程量较为清晰的项目为试点。推进“联合体”投标模式,推动大型国企、央企与本地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共同承建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六、推行评定分离招标

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招标,科学制定评定分离招标实施细则,逐步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对国有投资项目中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或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的项目,可执行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办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优工作

积极支持工程建设类项目评优工作,提高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品质。对政府投资工程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质量创优计费标准,设置有关质量创优的奖励条款。对获得“鲁班奖”的总承包企业,在颁奖之日起2年内,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其一项与获奖项目规模相当的工程作为奖励。支持恢复宜昌市建筑优质工程评定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八、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加快推进建设工程市、区分级监管进程,明确各级监管范围和职责。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县市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网通办”,按法定和承诺时限办结,做到审批服务“零超时”。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坚决做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各级政府对所有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要100%兑现。(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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