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十二条”

2019-04-11 15:01

1、新落户我区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超300平方米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享受我区楼宇经济有关政策。

2、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经认定对投资主体给与实际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3、对辖区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小进规),除市级奖励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辖区新进限额以上商贸、重点服务企业,除市级奖励外,全年销售额(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辖区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可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对辖区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限额以上企业,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投入比重超过5%的部分,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6、对辖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区就地转化并产生效益的,经省、市认定,按技术成果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三等奖(含)以上奖励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对第一完成单位或受奖励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励。

7、对辖区当年挂牌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市级奖励5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按市级奖励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对辖区当年被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

9、对在我区新设立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投资机构,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得转租)给予前三年每月200平/平方米且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10、对获得银行融资贷款的辖区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四新”经济企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部分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11、对辖区纳税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进行鼓励,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阶段,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 成功发行后奖励40万元;

辖区纳税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后,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5万元奖励;

对企业在债券市场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区投资项目的,按发行额0.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2、对落户我区的总部经济企业高管人才、技术领军人才给予奖励,自认定当年其,三年内按高管个人纳税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100%奖励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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