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夏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0-12 00:00

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江夏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江夏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加快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持续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发展质效,实现赶超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投资设立的、工商注册地在我区管辖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承担全额纳税义务、依法纳入属地统计管理的,且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统计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金。

除上述条件外,该企业在我区投资的项目应是先进制造业项目或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  实行土地利用计划三年滚动管理,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不低于土地基准地价70%的价格供地。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本区投资置地的,或者上述投资者在本区租赁厂房和写字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含2000万美元),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亿元人民币),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亿元人民币),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本项奖励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第五条  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对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实际完成不含购买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在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当年,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高于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本项奖励与第四条规定的奖励可同时享受。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且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缴纳税费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或亩均年缴税费4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5名,下同)自企业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区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央企、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其高管人才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问题须搬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凡是经认定新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武汉市政策的基础上,本区再奖励50万元。

支持技术改造,加大基金投入,由区政府发起设立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技术改造基金,支持我区工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条  对新引进制造业企业,本年度累计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对企业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江夏招商大使任期一年。招商大使引荐并推动项目落户本区,且项目完成投资的,按以下奖励标准对其进行奖励。

(一)境外投资项目:引进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2%给予奖励;引进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5%给予奖励;引进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7%给予奖励;引进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汇率以申请奖励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

(二)市外投资项目:引进投资5000万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人民币)1亿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1%给予奖励;引进投资1亿人民币以上(含1亿人民币)10亿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2%给予奖励;引进投资10亿人民币以上(含10亿人民币)30亿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3%给予奖励;引进投资30亿人民币以上(含30亿人民币),按实际投资额的0.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实际投资额的0.01%额外给予奖励,此额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额外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引进房地产项目、工业地产(园区开发)项目、基金项目、建筑业项目、资源开发类项目、BT项目和捐资项目不享受上述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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