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松滋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

2017-05-15 16:34

关于修订《松滋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有关条款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新常态下企业发展需求,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松滋经济社会发展,出台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7版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核心主要是将招商引资前置优惠调整为后置优惠,主要目的是杜绝招假商的现象,挤掉招商引资项目水分,让真项目得到真优惠,切实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效。主要调整条款为:

1、土地政策。一是调高了项目准入门槛。落户城东工业园单独征地的工业项目除落户服装产业园和零星用地的项目外,固定资产投资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原则上,落户临港工业园单独征地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要达到10000万元以上。另要求工业项目容积率须在1.0以上。二是将前置优惠变为投产后奖扶。园区单独征地的工业项目完成用地摘牌、全额缴纳摘牌价款,且项目主体工程桩基础出正负零后的60天内,按照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企业场平补助。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全面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企业,经第三方审计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5-7%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用地实际摘牌价款除去场平补助后的金额。经过测算对于按合同约定的投资额进行投资的项目,最后项目实际支付的地价可以为零地价。

2、税收政策。第5条明确提出了给予招商引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达标奖励,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投产后次年起的5年内,某一年度上缴税收达到每亩15万元时,当年度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松滋本级实际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5年内可连续奖励;某一年度上缴税收达到每亩10万元时,当年度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松滋本级实际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5年内可连续奖励;第6条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执行原政策。

3、设施配套。新增企业总部经济中心。在与客商洽谈过程中,部分企业家提出是否可以在城区建设总部经济中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建成投产后,可根据需要在上述区域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企业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摘牌价超出土地成本价格的部分,由市政府给予奖励。企业总部大楼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4、政府代建。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如企业需求,在企业全额缴纳项目用地摘牌价款,提出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并经评审通过后,可由政府代为场平、代建厂房,企业需提前缴纳建设预算10%的保证金。项目投产后,如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由市政府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用地实际摘牌价款,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企业从投产次年起的5年内,以实际建设成本扣除保证金逐年回购。如项目投产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3亿元,则企业回购成本应包含银行同期利息。项目投产后企业不能按期回购,政府有权无条件且无偿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建筑设施。政府代建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本优惠办法主要在上述四个方面创新和突破,其它优惠条款延用了以上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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