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优惠政策——总部型企业政策扶持
(一)对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10年内给予以下支持:
1、依法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增值税和所得税按县级留成的40%给予奖励;
2、依法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按县级留成的50%给予奖励;
3、依法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按县级留成的60%给予奖励;
4、依法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按县级留成的70%给予奖励。
5、依法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按县级留成的80%给予奖励。
(二)鼓励经认定总部型企业“拎包入驻”,总部型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总部型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总部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10年内按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生活补贴。各类总部补贴名额均不超过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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